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56****10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167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64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北京工程价款66 387.1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6 387.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王北京签证、停工和复工损失,合计1 106 709.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欠付被告亚翔公司工程价款125 675 432.26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北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 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 210元,原告王北京负26 787元,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 423元。鉴定费77 094元,原告王北京和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38 547元。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58 9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66 387.12元及其利息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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