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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56****10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8504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4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944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1494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志远对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中的207989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志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96元,减半收取计1599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0998元,由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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