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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一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570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411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2
    发布日期 2015-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应朝晖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红飞、胡正洪、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一飞、李幸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60元,减半收取49030元,由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红飞、胡正洪、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一飞、李幸雄共同负担,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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