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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应急罚〔2019〕2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02日对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名从事焊接作业的员工(贺永秋、汪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但仍然从事焊接作业。2019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两名焊工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8月19日依法向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6
    决定机关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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