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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2178****56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02民初1121号
    案号 (2020)皖1002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5496.78元;二、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235496.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235496.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5.75%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应在247099.36元以内);四、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44元;五、如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建新、巴勤莉所有的所有的徽城镇文盛庄园B苑16幢北16号铺(房地权证歙房字第2011013280202号、2011013270202号)、徽城镇文盛庄园B苑16幢北17号铺(房地权证歙房字第2011013270201号、2011013280201号)、徽城镇文盛庄园B苑26幢2-102室(房地权证歙私房字第27083、2708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5T/D精炼设备1套及全部现有或将有的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树木、苗木(大罗汉松325棵、小罗汉松163棵、大樟树97棵、桂花树95棵、大紫薇树54棵、小紫薇树363棵、映山红80棵、榆树6棵、银杏3棵、油茶种苗800万株、香榧苗20万株、山核桃苗14万株)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朱建新、巴勤莉对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建新、巴勤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2元,由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朱建新、巴勤莉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歙县建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朱建新、巴勤莉负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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