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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486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21号
    案号 (2015)阿中法执字第00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3
    发布日期 2016-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鹏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阿勒泰市信用合作联社、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2000万元、利息679916.67元(自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并承担代理费211630元,总计20891546.67元。 二、被告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黎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代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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