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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91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2民初1053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2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6603738】。一、被告惠州市锦利丰纺织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502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051元、72168元、40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247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00元、44908元、6480元、43260元、14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三、被告许景峰对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景峰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惠州市锦利丰纺织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元,由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被告惠州市锦利丰纺织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许景峰共同负担5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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