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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91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2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50015】。(2020)粤197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泉染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375元; 二、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泉染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774375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美泉染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15.59元、保全费4477.8元,共计16193.39元(原告东莞市美泉染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美泉染料有限公司负担157.79元,被告惠州市锦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60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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