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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1]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胡志坤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07]105号),胡志坤于违法行为期间任你分公司总经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志坤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1-10-1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胡志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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