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5042002270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9日,我局临平中队通过当事人主动反应发现,当事人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64号东海大厦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19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在上述检查地点有4处建(构)筑物,均呈长方形,其中1号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二层,二层面积相同,长约2.7米,宽约2.6米,高约10.45米,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4.04平方米,用途为货运电梯;其余三处为不锈钢结构,均为一层,2号构筑物长约4.0米,宽约2.0米,高约2.2米,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用途为泵房;3号构筑物长约7.0米,宽约4.0米,高约2.4米,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用途为生活水箱;4号构筑物长约10.0米,宽约7.0米,高约4.8米,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用途为消防水箱,该4处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13.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04平方米。2019年11月4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四处建(构)筑物出具了以下意见“1、上述建筑物需经过规划审批许可;2、未经规划审批;3、原则同意其按规定程序补办规划手续。”。2020年1月9日,杭州华瑞新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造价评估报告书》,当事人搭建的4处建(构)筑物总造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2978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十五日内补办手续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7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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