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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QBX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1847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3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森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衡荣海绵家具厂支付货款9475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754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衡荣海绵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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