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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博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22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11民初3229
    案号 (2019)鲁0911执1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天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吴修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泰安市鑫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泰安博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贠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泰安天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吴修珍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泰安市鑫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6元,由被告泰安天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吴修珍、泰安博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贠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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