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克环罚字[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9 |
决定机关 | 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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