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学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2713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4579号 |
案号 | (2018)苏1202执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614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26140.14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83元、保全费3412元,合计人民币12995元,由被告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1973元,原告自行承担1022元(原告已预交12995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3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④账号:2011010400588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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