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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MA****HB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91民初201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韵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款167618元及以1676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滁州市韵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滁州市韵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48元(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4分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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