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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福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120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00102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恢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18-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艺德彩印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74,300元,给付方式:2014年2月至5月于每月底前各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同年6月底前给付人民币74,3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债务提前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另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1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07.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4年2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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