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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福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269****11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2民初1051号
    案号 (2018)皖0222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48069.28元和后期利息(以本金2175222.4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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