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体罚字〔 2017〕第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4196211XN法定代表人:陈宇阳住址:拱墅区银树湾7幢7-2室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2017年8月10日18时15分,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明、沈德俊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银树湾7幢7-2室的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游泳池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当时游泳场所已经停止营业,泳池负责人陈述,事故发生在8月10日下午3点20左右,有一个小女孩在游泳池西南角出现溺水情况,2个救生员发现情况后就立即跳下水去救(当时2个救生员一起下去的,到小孩出事的那个区域时,感觉到很“麻”,出现无力的情况,所以一个救生员先上了岸,由在水里的另一个救生员将小孩拖到泳池边,岸上的救生员接应出水),小孩当时是没有知觉的,有微弱的呼吸。该场所涉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危害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8月14日批准立案,8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实际经营者段成印进行调查询问和进一步取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段成印陈述大概在2017年6月份他们承包了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银树湾的游泳池,但交接设备时没有交接手续,平时也没有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游泳池的设施设备的事实,并在证据照片与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8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案。主要证据:(1)暂停营业通知书1份,证明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对该事件处置的具体措施;(2)现场照片4张,证明事故发生的场景;(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为证,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段成印受委托的合法权限;(5)协议书1份,证明段成印与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关系;(6)段成印调查询问笔录1份,认定经营者对可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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