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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8月9日,擅自在诸暨市暨南路开化江大桥至越宁路沿途道路两侧路灯灯杆上设置关于万汇公馆在建住宅项目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为117.6㎡,共计60杆灯杆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规定。现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当事人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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