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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6】诸安监管罚字第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8月5日13时40分,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在诸暨越宁机电城内进行道路平整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6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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