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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智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540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60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1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8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美元136,550.0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6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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