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欧姆达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焕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666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4759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1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日期 2018-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879416.01元,并按2013武进字23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979000元,并按2014年(武进)字第01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00万元,并按2014年武进字第09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万元,并按2014年武进字第09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五、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向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18000元。 上述一至五项债务,由中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欧姆达木业(常州)有限公司(原常州博大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8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第五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江苏新鸿联家电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第五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陶振伟、朱闽素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8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1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8512元,由中韩科技有限公司、欧姆达木业(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新鸿联家电有限公司、陶振伟、朱闽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