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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众恒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19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4915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恢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884054.75元,利息1866544.74元,罚息288822.44元,复利54472.89元,合计67093894.82元(截至2017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580764元;13三、如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14)第1040516号”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人民币12480000元)、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35907号”的房产(最高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人民币31350000元)、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35908号”的房产(最高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人民币78040000元)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吴江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众恒丝绸有限公司、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张建林、沈彩勤对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1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173元,由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吴江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众恒丝绸有限公司、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张建林、沈彩勤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14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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