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501MA****0D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10民初1787号、(2019)粤03民终13092号 |
案号 | (2019)粤0310执22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l、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5840022072017071 7095769164的商业承兌汇票金额91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91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上.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强制执行申请时间2019年8月20日为54600.6562元; 2、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票据号码为210458400140120180123151880546的商业承兌汇票金额1595125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595125元为基数, 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强制执行申请时间2019年8月20日为41054.5297元; 3.青求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即2508625元*0.000175元*迟延履行天数; 4.请求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5.以上三项汇票金额及利息暂共计人民币昂2606036.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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