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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353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3民初3076号
    案号 (2018)闽0503执4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52166.13元、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56714.23元、罚息(含复利)11276.2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2007)中信泉东银房贷字第47102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洪秀绵应对被告张志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中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志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中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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