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朝双卫传罚[2021] 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1 |
决定机关 | 朝阳市双塔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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