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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林罚书字(2018)第(0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2017年03月期间,被处罚单位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三友社区石马村平墩头里的山上建造公墓。经现场勘查:共造成1803平方米的林地被改变用途。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180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叁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7
    决定机关 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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