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233****87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02民初2141号 |
案号 | (2019)冀1002执1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8月3日的利息113,959.99元、罚息361,485元、复利16,630.79元及自2018年8月4日至借款本金3,000,0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每月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曹彬彬、被告曹尚强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6元,由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曹彬彬、被告曹尚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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