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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尚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5962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2147号
    案号 (2017)冀1003执1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彬彬、何焕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红伟、杜福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曹尚强、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海驰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彬彬、何焕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红伟、杜福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曹尚强、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海驰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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