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30266****3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辽01执5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沈阳分行2017年企贷字第22-9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8,000,000.00元; 二、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48,000,000.00元借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7月19日,所欠利息2,153,315.13元、罚息3,810,600.00元、复利182,086.33元,合计6,146,001.46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按照编号沈阳分行2017企贷字第22-9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杨明、王淑杰、杨彪、朱文彦、杨光、杨德丰对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王淑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追偿; 如各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9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杨明、王淑杰、杨彪、朱文彦、杨光、杨德丰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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