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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永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935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0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803执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0228号《糖蜜暂存、代加工协议》。 二、限被告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货款价值款4105568.44元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0.728%计算的占用费(其中353489.44元,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913899.53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2838179.47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李明阳、李群对被告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李明阳、李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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