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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鑫塔塔机基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兆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59****6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3民初1499号
    案号 (2018)鄂0503执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18-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林朝军截至2018年6月24日尚欠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溪支行借款本金7920000元及利息91020.31元,共计8011020.31元。并自2018年6月25日起,以7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2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林朝军应在2018年8月28日之前全额清偿上述本息。 二、若被告林朝军未按上述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应以8011020.3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8011020.31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34元,由被告林朝军承担。 四、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溪支行对被告宜昌市平湖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集支行专用账户(账号:82010000000354592),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专用账户(账号:82010000000336312)中的资金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编号:临江溪2015062602号)及项下《担保保证金质押书》(编号:临江溪2015062602-1号)约定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五、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琼、四川鑫塔塔机基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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