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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0773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小商初字第00330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000元。 二、被告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000元本金自2013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期贷款利息的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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