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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红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6813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23号
    案号 (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9
    发布日期 2015-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172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247240.80元; 三、驳回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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