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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启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4162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07)崂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8)崂执字第00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1-28
    发布日期 2015-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姜昌镐与被告青岛万杰医院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青岛万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姜昌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二、被告青岛万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昌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000元。 三、被告青岛万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昌镐2006年11月欠发的工资人民币2953元,并支付原告姜昌镐自2006年12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工资(每月按8000元计算)。 四、被告青岛万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昌镐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 五、仲裁费2251元,由被告青岛万杰医院承担。 六、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二至五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姜昌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4170元,邮寄费90元由被告青岛万杰医院、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以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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