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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丹)质监罚字〔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行政处罚内容 该在丹东市“12?26”一般起重机械挤压事故中存在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应负有主要责任,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追究该公司行政法律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督促东港市港通装卸队对死者予以赔偿,在事故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且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31
    决定机关 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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