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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丹)质监罚字[2017]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在边境合作区9.07叉车碰撞一般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7
    决定机关 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