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丹)质监罚字[2017]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在边境合作区9.07叉车碰撞一般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7 |
决定机关 | 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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