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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77****90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4民初1451号
    案号 (2020)辽0604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鞠淑英工程款7961289.33元,并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向原告鞠淑英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鞠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29元,由被告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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