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恒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330****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2164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恢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73608.89元)。二、被告丁华、袁斌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徐州市恒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西路49#-101、2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国用(2015)第02161、0216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46635、4663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铜他项(2015)第18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铜房他证铜山镇字第28219、282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被告徐州市恒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恒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华、袁斌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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