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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菊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655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2257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2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区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晓玉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贺菊开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20元,由被告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菊开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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