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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9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80号
    案号 (2015)三执字第00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人民币44373.3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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