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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侯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0529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5384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4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西电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5718元及违约金(以1975718元为基数,自法院受理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计算,最高额不超过未付款1975718元的2%即39514.3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0元,减半收取为11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870元,由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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