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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侯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0529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3129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2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58128元及违约金28581.28元; 二、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万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91元,由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0583元,余款208元由原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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