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6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排放污水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承揽了东和园商业项目工程,为求便利,于2018年8月4日上午,利用两根直径15厘米的排水管和一台水泵将工地围墙内地表污水排放至工地围墙外康乐路非机动车道上。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6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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