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249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余杭区良渚街道余政储出(2016)47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现场因出入口设置的排水沟被堵塞且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外溢。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2日15时前将违法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2017年10月23日9时55分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再次进行复查,因当事人逾期未能整改,导致过水槽内的污水流溢至工地外的良居路上,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路面长约13.0米。2017年10月29日15时09分执法人员复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良渚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7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左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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