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综执罚字[2017]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6年12月30日,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路505号前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黄沙、石子)占用城市道路。经查:占道物具体为建筑材料(黄沙、石子),大致呈矩形分布,南北走向,南北向长5米,东西向宽4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04 |
决定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左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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