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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罚字〔 2016 〕第5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一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承接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恒兴商厦工程,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未经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恒兴商厦工地外的的人行道上及非机动车道上堆放钢管用于搭设脚手架等,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0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6
    决定机关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左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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