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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6]第4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6年9月15日,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北侧温州商会大厦工地北侧马路边堆放建筑材料占用城市道路。经调查,占道物呈矩形放置的建筑石材,长20米,宽3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60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建委回复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7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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