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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3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下午,在未取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人民路路口人行道进行顶管作业,现场挖掘面积27平方米。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6条,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左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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