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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上午,在海宁市硖石街道玲珑府项目生活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生活区产生的污水向生活区外流溢,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9-0641号)后,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2021年4月6日下午,工地仍存在污水外溢情况。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6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左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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